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