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