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