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