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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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