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