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