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