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