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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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