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