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

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

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