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提供反馈意见,相关信息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