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2/3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