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主持人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