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主持人总结发言。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主持人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