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听证会通知;

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听证会议程;

听证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