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情况应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通报中储粮集团公司或地方储备运营主体,提…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及时采取烘干、清杂、整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以及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据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政府储备粮食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