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监管地垂管局及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