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通报中储粮集团公司或地方储备运营主体,提出整改要求。

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应及时反馈承储单位,并督促指导所属承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