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及时采取烘干、清杂、整理等措施,加强粮情监测、注意通风,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粮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超标粮食按照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当地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整改情况按时报送监督检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