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