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