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

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