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使用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 原设计批准编号; 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运输容器编码; 有效期限; 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