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使用单位应当于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使用批准书复印件;

原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使用情况报告;

原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内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原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维护、维修和安全性能评价情况说明。

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