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