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