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