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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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