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