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