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