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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本统计年度发生的放射事故,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及《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的《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第三十条 卫生部、公安部建立全国放射事故信息库。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本辖区放射事故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放射事故报告卡(略) 附件二 放射事故结案报告(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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