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本统计年度发生的放射事故,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及《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的《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的格式报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