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略)

附表二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