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七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七条 任何被追索或得向之行使追索权的每一负有责任的人作清偿后,得要求持票人交出支票及拒绝证书或相同的声明和收讫清单。 任何接受支票并予清偿的背书人,得涂销其背书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