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六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六条 接受支票并予清偿的人,得向负有责任的人索偿下列款项: 其已付的全部金额; 自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