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未支付的支票金额;

自提示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作成拒绝证书或相同的声明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