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未支付的支票金额; 自提示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作成拒绝证书或相同的声明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