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所有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诉,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 序。

任何在支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支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人的 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