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得于票据上批注“退票时不承担费用”、“免作拒绝证书”或任何其他相同词语的规定及签名,从而解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证书或相同的声明的责任。
此项规定,并不解除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支票或发出必要通知的责任。不 遵守期限的举证责任由企图以此作为对抗持票人的人承担。
上项规定如由出票人批写,对所有在支票上签名的人均有效;如由背书人或保 证人批写,则仅对该背书人或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持票人无视出票人所批写的规定 ,作成拒绝证书或相同的声明,有关的费用由其承担。如该项规定由背书人或保证 人作出,则作成拒绝证书或相同的声明的费用,得向所有在支票上签名的人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