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正面横写“转帐支付”一词或相同词语以禁止用现金支付。
在此情况下,受票人只能以记入贷方或从一帐户转入另一帐户或抵销或在票据 交换所结算等方法支付。
凡任何涂改“转帐支付”一词者,应视为未涂改。
受票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应负责赔偿损失,但其金额以支票上的数额为限。
在此情况下,受票人只能以记入贷方或从一帐户转入另一帐户或抵销或在票据 交换所结算等方法支付。
凡任何涂改“转帐支付”一词者,应视为未涂改。
受票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应负责赔偿损失,但其金额以支票上的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