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普通划线支票的受票人仅得对银行或受票人的客户支付。
特别划线支票的受票人仅得对指定的银行,或后者为受票人时,得对其客户支 付。但指定的银行得委托另一银行收款。
银行除从其客户之一或另一银行外,不得取得划线支票;除其客户或另一银行 外,不得为他人代收划线支票。
支票上有多处特别划线者,受票人不得付款;但有两处特别划线,其中之一系 经由票据交换所收款除外。
受票人或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者,应负责赔偿损失,但其金额以支票上的数额 为限。
特别划线支票的受票人仅得对指定的银行,或后者为受票人时,得对其客户支 付。但指定的银行得委托另一银行收款。
银行除从其客户之一或另一银行外,不得取得划线支票;除其客户或另一银行 外,不得为他人代收划线支票。
支票上有多处特别划线者,受票人不得付款;但有两处特别划线,其中之一系 经由票据交换所收款除外。
受票人或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者,应负责赔偿损失,但其金额以支票上的数额 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