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上划线,使发生下条所述的效力。
划线的方式是在支票正面划平等线二行。划线支票得分为普通的或特别的两种 。
普通划线支票只是在票面上划二行线,或在二线之间再加注“银行”一词或其 他相同词语。如将银行的名称注于二线之间者,系特别划线支票。
普通划线得转换成特别划线,而特别划线则不得转换成普通划线。
涂改划线或银行名称,应视为未涂改。
划线的方式是在支票正面划平等线二行。划线支票得分为普通的或特别的两种 。
普通划线支票只是在票面上划二行线,或在二线之间再加注“银行”一词或其 他相同词语。如将银行的名称注于二线之间者,系特别划线支票。
普通划线得转换成特别划线,而特别划线则不得转换成普通划线。
涂改划线或银行名称,应视为未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