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章 提示与付款 第三十五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提示与付款 第三十五条 受票人对于可背书的支票之付款,应负认定背书连续之责,但对背书人的签名,不负认定真伪之责。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