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支票付款的受票人,得要求持票人在支票上注明收讫后交还受票人。

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付款。

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得要求在支票上载明该部分付款,并应给以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