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章 转让 第二十二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转让 第二十二条 因支票而被诉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的个人关系发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于债务人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