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章 转让 第二十一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转让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论以何方式丧失支票(不论其为来人支票或为可背书支票,只要持票人系按第十九条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占有支票之持票人无义务放弃支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