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章 转让 第十八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转让 第十八条 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保证支票的付款。 背书人得禁止任何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再经背书而取得支 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