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如以背书之连续而确立其所有权的支票占有人,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应视为该支票的合法持票人。在此情况下,已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以空白背书后紧接另一背书时,最后背书的签名人,应视为以空白背书而取得支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