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章 转让 第十七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转让 第十七条 背书转让支票上所有权利。 如背书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得: 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空白; 再为空白背书或再背书给某一其他人; 不填载空白及不作背书而将支票转让于第三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