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背书转让支票上所有权利。

如背书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得:

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空白;

再为空白背书或再背书给某一其他人;

不填载空白及不作背书而将支票转让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