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背书必须书写于支票上或其所附的粘单上,须由背书人签名。

背书得不指明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如为后者,为使背书 有效,须书写于支票背面或其所附的粘单上。